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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合同规定价格含税。由于国家税率下调,付款人能否要求调整总价?

盛隆电气集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山水金海湖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号  (2020)京0117民初769号

发布日期 2021-04-08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

(2020)京0117民初769号

结算确认书

原告:盛隆电气集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武汉市东湖开发区粤东科技产业园**地块******。

法定代表人:郑昌明,经理。

诉讼代理人:吴大生,北京长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山水金海湖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北京市平谷区金海湖镇金海湖景区八千广场路**div>

结算确认书

法定代表人:孙帆,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蒋涛,男,1977年8月5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工。

诉讼代理人:肖瑶,女,198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工。

原告盛隆电气集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山水金海湖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聘任制建设合同纠纷案,开庭审理。原告盛隆电气集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讼代理人吴大生、被告北京山水金海湖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讼代理人蒋涛出庭,参与诉讼。此案现已结案。

结算确认书

盛隆电气集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责令被告立即支付欠原告的工程款753115.62元及利息损失逾期还款至实际还款日(含2018年6月13日至11月19日为41316元,2019年11月20日至实际还款日,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由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事实及理由:2018年3月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金海湖·水上嘉年华机电安装工程合同》,约定原告承揽被告方位于金海湖·水上嘉年华的机电安装工程。北京市平谷区金海湖。合同价格为106万元。此外,双方还就项目概况、合同价格、计量定价原则及结算、工程款支付、双方工作、质量检验、保修条款、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主要内容达成一致。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全面、妥善地完成了合同规定的施工任务。 2018年6月15日,项目各方签署了《施工竣工验收证书》,确认项目于2018年6月12日竣工。当日竣工,已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质量验收合格。 2019年11月19日,双方签署《项目竣工结算书》,确认项目最终结算价为174万元。根据工程款支付合同第5条,合同签订后,被告应支付预付款的30%,工程竣工后按已竣工合格工程产值的80%支付,工程竣工费用的95%支付给被告。工程竣工后的结算金额。 %。但是,被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付款。被告支付的时间及金额分别为:2018年3月28日31.8万元、2018年7月18日10万元、2018年8月21日10万元、2 3月13日支付381884.38元,被告人累计付款899884.38元,拖欠753115.62元(不含5%保证金)。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上述欠款,但被告一再催促不予支付,只得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北京山水金海湖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辩称,原告诉状所述的事实和理由属实,项目已竣工,已进行结算验收,金额不等。欠该项目753115.62元,不同意支付利息,同意扣除2%的税后支付本金。 1.合同约定,原告应在被告支付前提供相同的增值税发票,否则被告有权拒绝支付应付款。 2.合同早先签了。 2018年和2019年,国家税务局下调了税率。以前是11%的税,现在是9%的税,因为双方约定的合同价格是含税价格。包括在被告的应付款范围内,应相应减少被告应付款的金额。 3.由于去年底和今年年初新冠疫情的影响,被告的业务受到了严重影响。希望原告给我们一定的期限。

当事人依法提交证据,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和质证。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由本院予以确认,并在案卷中予以佐证。

本院查明事实如下:2018年3月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金海湖·水上嘉年华机电安装工程合同》,约定原告承担电气、被告位于北京市平谷区金海湖的水上嘉年华机械安装。该项目合同价为106万元。合同还规定了项目概况、合同价格、计量定价原则及结算、工程付款、双方工作、质量检验、保修条款、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合同签订后,原告完成了合同规定的施工任务。 2018年6月15日,项目各方签署了《项目竣工验收证书》,确认项目于2018年6月12日竣工,已满足竣工验收条件。工程质量验收合格。 2019年11月19日,原、被告签署《工程竣工结算书》,确认工程结算价款为174万元。合同第5条规定,工程竣工结算后,被告应支付95%的结算款。被告现已支付899884.38元,欠工程款753115.62元(不含5%的保修金)。因被告未支付原告拖欠的工程款,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履行付款义务。

结算确认书

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工作,双方就工程款进行了结算,和解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现原告要求被告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造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认可。支持。被告主张扣除工程款2%的说法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驳回。对于原告主张的工程款的利息结算确认书,由于双方结算前工程款的金额不确定,因此将利息的起算时间确定为双方结算工程价款的日期。原告先前主张的利息不予支持,被告不予支付利息的答复将不予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山水金海湖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应向原告盛隆电气集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53115.62判决生效后7日内人民币及利息(息)。以上述金额为基础,按照2019年11月19日至还款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盛隆电气集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在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支付义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

结算确认书

案件受理费11752元由被告北京山水金海湖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承担(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

如果您对本判决不服结算确认书,您可以在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并根据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数提交副本,上诉至本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何树清法官

2020 年 7 月 8 日

法官助理 赵才军

秘书 刘珊珊